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曹会平与赵宗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泗水县人民法院
泗水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曹会平,赵宗旺
修理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666号原告:曹会平。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明峰。被告:��宗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会平诉被告赵宗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会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会平撤回对被告赵宗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育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正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