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百色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某,百色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伍某某。被执行人百色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伍某某申请执行百色金世纪某某有限公司关于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3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汉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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