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奉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吴某某,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芳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由被告人高某某提议,被告人吴某某、蔡某某同意后,三被告人决定每人出资8万元开设一家赌博机游戏室赚钱,由被告人高某某、蔡某某负责管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管账,并安排高某甲(高某某侄子)负责寻找店面,经营管理游戏机赌博室。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前往广东省广州市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购买10台赌博机,并以物流的方式将赌博机运至江西省瑞昌市。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在江西省瑞昌市联盛广场二楼原星球动漫游戏室内摆放10台赌博机(共30座),聘请高某甲、吴某甲、郝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以在赌博机上交钱上分的方式组织王某某、陈某某等数十人聚众赌博。经营期间,三被告人将店门关闭,门外安装监控摄像头,以便观察门外来人是否为参赌人员或警察,以此方法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截止2014年11月5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三被告人共非法获利15000元左右。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蔡某某于2015年1月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永修县公安局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他们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何某某、高某甲、王某某、范某某、郝某某、吴某甲、陈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设备认定书;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某、蔡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且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人民陪审员  王定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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