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与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077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251-1号。经营者陈仁华。被告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合肥电机厂)厂区5幢411室。法定代表人李良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安徽天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8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闽仁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谢玉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帅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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