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朱子臣与永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蓬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朱子臣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朱子臣与被执行人永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永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给付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23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8月7日被执行人永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自动履欠款234.3元。本院于2014年8月22号将款付给申请执行人朱子臣。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子臣与被执行人永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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