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无业,现在甘肃省某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07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存在婚外情关系,对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很大的伤害。此外,被告还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使原告对夫妻感情彻底失去信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儿子张浩然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任何抚养费;3、原、被告婚姻期间内所有债权债务均归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表现良好,戒毒效果明显,并且孩子年龄尚幼,原、被告如果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为了孩子、念及夫妻多年感情,再给被告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相识相恋,2004年6月7日生一子,名张某某,现就读于汉中市某小学六年级,随被告父母生活。2005年11月30日,原、被告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被告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羁押。2014年9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3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2014年10月,被告因吸食毒品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处于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5月25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诉请同前。另查,据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介绍,被告在戒毒所期间遵守纪律,戒毒效果较好。关于原告所称被告存在婚外情、赌博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证、(2014)莲民初字第03907号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以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现在甘肃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戒毒期间能遵守纪律,戒毒效果较好,其在戒毒所的表现可视为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具体行动,因此,本院认为应当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被告能够珍惜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在戒毒所里彻底戒毒;强制戒毒之后,也能够彻底远离毒品,重新生活。据此,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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