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75号原告彭某,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陈某,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