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蔡县人民法院
上蔡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彭某,陈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75号原告彭某,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陈某,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