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吉县人民法院
永吉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于某某,李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于某某,女,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