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于某某,女,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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