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协商,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剩余2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捷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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