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韦晓东与贾军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牟县人民法院
中牟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韦晓东,贾军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韦晓东,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才华,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军铃,女,汉族,1980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晓东与被告贾军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贾军铃因其他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且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