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
民事案件
二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59号本院2015年8月11日对上诉人湛江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中的“(2011)湛中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应补正为“(201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