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白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白某某,田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64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被告田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