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64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被告田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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