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执字第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移送执行汪建勋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854-1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汪建勋,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汪建勋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发出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汪建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8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林伟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灵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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