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徐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36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36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康定选,行长。被执行人徐宏,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徐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99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郝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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