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德曾申请宣告张春丽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曾,张春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李德曾,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申请人张春丽,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儿媳。申请人李德曾申请宣告张春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德曾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张春丽和申请人的儿子李彦经结婚后,2004年10月4日生一儿子叫李某,李彦经于2010年9月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张春丽于2012年正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张春丽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春丽,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张弓镇邢庄村42号,系申请人的儿媳。身份证号码:412324198011031024。张春丽和申请人的儿子李彦经结婚后,2004年10月4日生一儿子叫李某,李彦经于2010年11月10日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张春丽于2012年正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发出寻找张春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春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春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春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栋岁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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