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海商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梅,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商初字第0159号原告张秀梅,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元和,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行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梅起诉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梅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梅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秀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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