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韦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单国祥,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卉慧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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