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晓燕、原审被告孙义禄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林晓燕,孙义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佛公路平地西3号。法定代表人杜泽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晓燕,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义禄,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上诉人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联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晓燕、原审被告孙义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裁定认为,原告林晓燕诉请被告广东联邦公司、孙义禄连带偿还订金14799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款又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于本案被告为广东联邦公司和孙义禄,其中被告孙义禄的住所地为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城东路36号404室,根据上述规定,蕉城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故被告广东联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东联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广东联邦公司认为,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202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此,本案应为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管辖。二、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该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本案起因系上诉人于佛山市举办的全国家具展销会,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应将该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管辖。其请求:一、依法裁定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裁定;二、将该案移送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晓燕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案,被上诉人对广东联邦公司、孙义禄提起诉讼,其中孙义禄的住所地为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城东路36号404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广东联邦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孙义禄住所地在宁德市蕉城区,故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联邦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选择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广东联邦公司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林晓燕主张本案由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孝斌代理审判员  高晓燕代理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