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赵考山与李亮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太原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赵考山,李亮红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083号原告赵考山,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李亮红,男,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考山与被告李亮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考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考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考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赵考山负担。审 判 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