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考山与李亮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考山,李亮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083号原告赵考山,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告李亮红,男,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考山与被告李亮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考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考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考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赵考山负担。审 判 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欢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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