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浙江嘉泰塑粉有限公司与郑晓、南亚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县
执行
浙江嘉泰塑粉有限公司,郑晓,南亚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嘉泰塑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晓。被执行人南亚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嘉泰塑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晓、南亚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晓、南亚男一时难以找到,无相应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程序终结申请,要求先就本案作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相应的财产线索,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12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