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9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富轮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上海奥轩轮胎有限公司与上海奥轩轮胎有限公司、郑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富轮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上海奥轩轮胎有限公司,郑小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985-2号原告:杭州富阳富轮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文忠。委托代理人:田庆斌。被告:上海奥轩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磊。被告:郑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富轮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轩轮胎有限公司、郑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富轮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富轮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富轮轮胎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4467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富轮轮胎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杭君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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