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平、谷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平,谷玉梅,张结高,张汉元,张明阳,张旺桃,倪其根,张先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平,男,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谷玉梅,女,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系王志平之妻。被执行人张结高,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张汉元,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张明阳,男,1967年11月22,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张旺桃,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倪其根,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张先根,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望江县。申请执行人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平、谷玉梅、张结高、张汉元、张明阳、张旺桃、倪其根、张先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王志平、谷玉梅、张结高、张汉元、张明阳、张旺桃、倪其根、张先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平、谷玉梅、张结高、张汉元、张明阳、张旺桃、倪其根、张先根的银行存款57250元及利息(包含诉讼费1366元、执行费7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和收益。(未含从判决应当履行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迟延履行期间法定债务利息,在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时一并计算在内)。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周 洋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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