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石华与范红霞、高渝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333号原告石华。被告范红霞。被告高渝钧。被告高煜程。被告高光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诉被告范红霞、高渝钧、高煜程、高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石华负担,剩余29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石华。审判长陈华婕代理审判员孙妍代理审判员叶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邓颖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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