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刑更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叶立军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银刑更字第4号罪犯叶立军,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原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日作出(1996)南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叶立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8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宁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2年5月14日,经本院(2002)银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5年11月22日,经本院(2005)银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3月3日,经本院(2009)银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1999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2009年11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叶立军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11月5日止,2014年11月15日收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3年3月24日作出(2015)银监暂字第05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于2015年7月2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银川监狱指派干警陈丽、刘涛,上前城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旭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叶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建议,罪犯叶立军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监狱服刑,擅自离开居住地脱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罪犯叶立军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期间共3年3个月6天不计入执行刑期。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立军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之日2010年11月5日起至刑满之日2014年2月12日止,剩余刑期三年三个月零六天。罪犯叶立军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后,宁夏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干警与上前城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员前往罪犯叶立军居住地考察收监,罪犯叶立军不在居住地,宁夏银川监狱遂向叶立军的亲属、石嘴山市公安局太西分局、石嘴山市公安局长胜路派出所、白汲沟派出所分别送达了协查通报,敦促罪犯叶立军归监服刑,叶立军未归监服刑。2011年10月30日,宁夏银川监狱向罪犯叶立军的亲属送达了《告在逃人员亲属书》,要求亲属提供线索,协助执行机关对叶立军予以收监服刑,叶立军仍未归监服刑。2014年11月15日,罪犯叶立军被抓捕收监。石嘴山市公安局长胜路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罪犯叶立军在保外就医期间,从未按规定到辖区报到接受监督管理,亦未办理请假外出手续事宜。叶立军被抓捕收监后陈述:保外就医到期后,接到周文德电话说监狱找其收监,因害怕跑到北京打工,在北京打工期间,用化名,用的是魏国红和刘栩的身份证,并在北京劳务市场买了一个罗琪的身份证偶而上网用;知道监狱一直在找其,找人打听了一下这方面的政策,认为回来之后保外的刑期不给算服刑期间,所以就不想回来坐牢。罪犯叶立军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之次日即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被抓捕收监,脱离监管四年零八天。上述事实,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协查通报、告在逃人员亲属书、送达回证、长胜路派出所证明、罪犯进出监狱AB门登记薄及罪犯叶立军收监后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立军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四年零八天,其脱逃期间依法不计入执行刑期,其剩余刑期三年三个月零六天应自抓捕收监之日起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叶立军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剩余刑期三年三个月零六天继续执行,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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