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广西柳州银海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
丹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271号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37号尚有大厦8楼。负责人黄友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被告广西柳州银海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泰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大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大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机场路95号。法定代表人符晓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广西柳州银海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飞人民陪审员 陈天军人民陪审员 王吉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爱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