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于秀英、杨树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寿光市人民法院
寿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秀英,杨树喜,孙孟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3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告于秀英。被告杨树喜。被告孙孟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于秀英、杨树喜、孙孟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