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5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禾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宏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5819号原告厦门市禾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联谊大厦A幢4层,组织机构代码61227355-2。法定代表人黄聪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春燕、韩楚楚,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雅,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禾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市禾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宋晋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黄珊附页: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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