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二终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学良、任学良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二终字第00076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学良,曾用名王红锁,男,1962年6月3日生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学良,男,1956年6月7日生于陕西省延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辩护人梁云鹏,系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学良、任学良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4)志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任学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学良、任学良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学良、任学良及辩护人梁云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良、任学良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懿审 判 员  冯东峰代理审判员  刘生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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