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强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利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强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利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博罗县强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煌忠。委托代理人陈保根。被告佛山市利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宝成。原告博罗县强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利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程蕾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保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供应环氧树脂和固化剂,采取先供货后结算的交易方式。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及2014年5月31日共计支付货款15000元,并在对账单上确认欠款25020元,但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020元、利息及诉讼引起的相关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的利息系以2502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并放弃对“诉讼引起的相关费用”的主张。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报价合同、对账单及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环氧树脂和固化剂买卖关系,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截止至2014年5月26日,被告共向原告偿还货款15000元,尚拖欠25020元没有归还。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能反映本案事实,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起诉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02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对利息计付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利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罗县强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02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75元(原告博罗县强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利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罗县强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鹤鹏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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