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陈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徐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某,洪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陈某。被告洪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爽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