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法定代表人单维东,该村村长。上诉人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立民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村民委员会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土地办有1982年《讷河县团结公社西部草原现状图》中清晰地显示该争议土地归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该现状图在讷河市土地局、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都有存档,法院应当尊重历史沿革,尊重历史事实认定争议土地归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上诉人对土地所有权系国有没有异议,上诉人要求的是土地使用权,该争议土地系1962年——1963年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村民响应公社“以粮为纲”的号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垦出来的耕地,1990年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政府以“退耕还草原”为由将村民的耕地收回,但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政府没有将耕地还草原,而是将耕地发包给了非村民,在村民多次向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政府索要耕地的情况下,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于2005年4月与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乡政府承诺“合同到期后,兴旺乡政府把该地块归还沿河村(现河江村)。上诉人认为,如该土地国家使用,村民没有异议,但国家没有使用,而是被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政府包给非村民,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改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村民委员会主张本案争议的130垧土地使用权归上诉人村集体所有。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2012年1月7日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作出的《关于兴旺乡沿河村张永庆等人上访诉求问题的查办报告》中认定本案争议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归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所有,现上诉人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河江村村委会主张争议土地的权属不清,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洋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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