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足与被执行人郑德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足,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德崇,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金足与被执行人郑德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德崇在德化县浔中镇诗尚路西侧优山美地2号楼2302号有房产,本院(2015)德执字第357号执行案件予以查封,案件正在处理中。被执行人郑德崇有闽C359**号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2979-1号民事案件裁定限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被执行人郑德崇在泉州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有工资收入,已予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东辉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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