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郭夕知与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
执行案件
郭夕知,邓慧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09号申请执行人:郭夕知,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邓慧青,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北路。本院在受理郭夕知与滁州市一品居都市生态港湾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滁琅劳人仲裁字第5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邓慧青的银行存款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