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乔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野县人民法院
新野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乔某某,徐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乔某某,女,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1991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