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审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人民政府与李仁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人民政府,李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230号申请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丽,龙岩市���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员工。被执行人李仁发,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2013)3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龙岩市瑞福小区、人民路A地块、西安金融小区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龙政征决(2012)2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瑞福小区、人民路A地块、西安金融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日发布了龙政征告(2012)21号房屋征收公告,西安金融小区征收范围:东至规划龙岩大道高架桥,西至民房、耕地,南至民房、耕地,北至铁路。签约期限为2012年11月18日至2013年9月30日,《龙岩中心城市(西安金融小区、瑞福小区、人民路A地块)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于同日公布。2013年11月11日,作出龙政征决(2013)2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瑞福小区、人民路A地块、西安金融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充决定》,将签约期限调整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被征收人李仁发(下称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安置小区7号楼302室,位于西安金融小区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现状为砖混结构住宅第四层,房屋建筑面积为92.55㎡,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面积92.55㎡,土地证号:龙国用(2006)第2249**号,面积为16.57㎡。经职能部门认定,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确认合法建筑面积92.55㎡,其余房屋面积不予确认合法产权。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经公开选择的厦门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为512700元,不含二次装修价值。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龙岩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作出龙政征补决(2013)3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李仁发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安置小区7号楼302室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龙岩中心城市(西安金融小区、瑞福小区、人民路A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2.55㎡的房地产货币补偿金额为512700元。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512700元、搬迁补助费647.85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221.2元,已专户存储于银行帐户内;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512700元、搬迁补助费1295.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被征收人按《龙岩中心城市(西安金融小区、瑞福小区、人民路A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51270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与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完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安置小区7号楼302室的被征收房屋的腾空、搬迁。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3月4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龙岩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征补决(2013)3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李仁发不履行该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则上同意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政征补决(2013)3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竭丽珍(代)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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