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卫生局、房全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泰市卫生局,房全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82行审32号申请人:新泰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郭信波,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军、董强,该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房全风,女,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其作出的鲁新卫医罚字2015第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鲁新卫医罚字2015第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的鲁新卫医罚字2015第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开展医疗活动的药品器械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取缔并责令停止诊疗活动。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向被申请人房全风送达了鲁新卫医催告字2015第17001号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新泰市卫生局作出的鲁新卫医罚字2015第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鲁新卫医罚字2015第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天民审 判 员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阚 兆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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