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全与樊志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18号原告:王全,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瑞潜,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樊志君,农民。原告王全诉被告樊志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王全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春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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