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英连、孙卫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英连,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英连、孙卫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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