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贾庆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9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庆华,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2009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庆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贾庆华酒后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河宕河南村东街随意踢打过往车辆,后被车主打倒。被告人贾庆华为了泄愤冲入上述地点附近被害人郑某甲就经营的一间无牌理发店内,辱骂被害人罗某并追逐罗某至石湾榴苑市场附近一条巷子里,用一条扫把棍殴打罗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贾庆华手持一把开山刀和一支信号枪再次回到上述无牌理发店,使用开山刀将理发店价值人民币2642元的一扇卷闸门和二扇铝合金门砸坏。次日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河宕河南东街四巷16号一楼抓获被告人贾庆华,当场缴获开山刀一把。2015年5月4日,被害人郑某甲就表示谅解被告人贾庆华的行为,双方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庆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乙就、罗国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法医损伤检验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贾庆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庆华任意损毁私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庆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庆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贾庆华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庆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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