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香港金利房地产开发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香港金利房地产开发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娄底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香港金利房地产开发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娄底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2月2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香港金利房地产开发贸易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224.830667万元,并从2015年2月23日起,向申请执行人香港金利房地产开发贸易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申请执行费45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娄底市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娄中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俊审判员 陈溪荷审判员 肖祥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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