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孙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徐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纪占军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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