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和锦纺织品经营有限公司与许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和锦纺织品经营有限公司,许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22号原告天津市天和锦纺织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书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民,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许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和锦纺织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天和锦纺织品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和锦纺织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