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学仁与马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仁,马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39-1号申请人王学仁,男,汉族,住平罗县。被申请人马学义,男,回族,住平罗县。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平民保字第3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学义在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万元(账号为102610770xxxx)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王学仁提供担保的宁BD12**“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学仁负担。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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