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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