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崔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秦皇岛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崔某,贾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