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紫金县星河花园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民一重字第2号原告陈某某,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启鑫,紫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工作者。被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金县紫城镇新紫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兆鹏,该公司经理。被告紫金县星河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紫金县星河花园。负责人黄进添,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源物业公司)、紫金县星河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星河业主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666号民事裁决,撤销上述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源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兆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在紫金县星河花园购买了3号楼的底层8-9号商铺,购买商铺时已缴纳了国家规定的维修基金。2012年12月9日起,原告在此商铺经营标语广告、书面装裱等业务。2013年3月20日,星河花园3号楼底层1-8号店铺的厕盆口开始有屎尿水溢出,原告只好用沙袋堵住,虽然堵住但经常也有屎尿渗透出来,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和日常生活。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源源物业公司反映,要求清理疏通地下排污管道,以保证原告的正常经营和日常生活。但被告源源物业公司迟迟不作处理,原告为此曾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但均未有结果。由于排污管道堵塞时间长,原告整间店铺地砖下面沙石被屎尿水侵蚀已腐化变质。更为严重的是,在2014年6月22日开始,原告厕盆口的沙袋再也堵不住屎尿水,原告不得不将厕盆口用水泥混凝土封住,但臭水又从厕所的瓷片缝隙和半壁多处喷出来,屎尿粪浸没了店铺内的货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源源物业公司向原告赔偿财物损失18450元。原告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收据、照片、赔偿清单。被告源源物业公司辩称:一、被告源源物业公司不是侵权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源源物业公司与星河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了《星河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源源物业公司进驻星河小区后,一切按照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依法维护星河小区的安全,设施的保护,清洁环境卫生工作。原告所诉其商铺财物受浸,系因其位于3栋1单元所有的业主共用的排污管道堵塞所造成的。在2013年12月间上述问题出现后,经业主投诉,被告源源物业公司便积极向星河业主委员会进行反映沟通,并征得3栋1单元所有业主同意后,星河业主委员会本应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第60条及《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16条第二项的规定:小区需维修的项目,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填写申请表,并作出维修项目预算方案,经受益业主表决,有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由合法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向代管银行发出支付维修金的通知,代管银行将所需维修金划至维修单位。但因小区业主委员会有人不顾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在申请表上盖章,故维修资金无法下拨,因此延误了工程维修。因此,导致原告厕所堵塞至原告所谓的财产损失,是业主委员会的不作为所造成的,故申请追加星河业主委员会为本案共同被告,并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源源物业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无需对原告赔偿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源源物业公司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河源市住宅专项维修金管理规定;尽快落实专项维修资金方案;追收垫付维修基金意见函;关于对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造问题意见;紫金县征求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表;通知、告示及照片(照片证实排污管堵塞是住户乱扔杂物所至)。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紫金县星河花园3栋1单元8-9号商铺的业主为陈某某。2012年12月起,原告陈某某在该商铺经营标语广告、书面装裱等业务。2013年12月,紫金县星河花园3栋1单元共用排污管道出现堵塞现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4年4月20日,被告源源物业公司向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出具《关于对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造问题意见》,要求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拔款处理位于紫金县星河花园3栋1单元底层店铺门前排污管道堵塞问题。但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一直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复。2014年6月22日,紫金县星河花园3栋1单元共用排污管道严重堵塞,污水倒灌导致原告陈某某商铺经营的财物被浸受损。后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源源物业公司赔偿因财产被浸受损的损失未果,原告陈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1、2013年4月20日,受托方为源源物业公司与委托方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将星河花园物业委托源源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事项: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道、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供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水泵房、小区内消防设施,二次供水水箱、电梯;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单车棚、停车场;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等。委托期限为5年。权利义务:星河业主委员会监管专项维修基金,审定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源源物业公司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年度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源源物业公司组织实施;对于公共设施、设备维修需在维修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源源物业公司应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向星河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星河业主委员会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2、被告源源物业公司于2014年6月下旬自行出资将位于紫金县星河花园3栋1单元(共52户业主)地下由数十个小口径水泥短涵管(直径为16至20厘米)连接而成的排污管道换成较大口径排污管道(直径为30厘米),堵塞已解决。3、2014年11月20日,紫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陈某某的损失作出了紫价鉴字(2014)176号价格鉴定结论,原告陈某某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661元。本院认为,房屋公共排污管,一般是供楼上楼下相邻业主排放的污水设施,是相邻业主公共设施之一,并属于相邻业主共同共有。公共排污管除因设计和施工缺陷原因可能引起堵塞外,业主的不文明使用和业主不配合维修,同样会造成排污管堵塞引发损失的情况。本案中,造成堵塞的主要原因是紫金县星河花园3栋1单元住户较多(共52户业主),而且公共排污管口径较小(直径为16至20厘米)及由数十个小口径水泥短涵管连接而成造成排水不畅引起堵塞。星河花园3栋1单元排污管属公共设施,对该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应由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负责,由于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未及时作处理,导致原告财物损失,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对此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源源物业公司发现下水管出现赌塞后要求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拔款予以修复,但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长时间却不予理会,致使下水管污水倒流至原告店铺,造成原告财物损失,被告源源物业公司无过错,故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紫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陈某某的财物损失作价11661元,本院予以确认。该损失由被告星河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县星河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661元给原告陈某某。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96元,被告紫金县星河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慧明审 判 员  巫健民代理审判员  邓春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聪慧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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