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冯勇与曾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县人民法院
青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冯勇被告曾庆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勇与被告曾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鼎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