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陆頔生与周群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頔生,周群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13号原告陆頔生。被告周群聪。本院受理原告陆頔生诉被告周群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頔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頔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陆頔生负担。审判员  黄禹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锦昭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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