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荣旭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苏州摩利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荣旭紧固件有限公司,苏州摩利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394号原告苏州市荣旭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高师巷2号。法定代表人潘荣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彪,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摩利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陈大厦。原告苏州市荣旭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摩利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苏州市荣旭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摩利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荣旭紧固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荣旭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摩利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苏州市荣旭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静第页共页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