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李长兴与长春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兴,长春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信义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兴,男,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朱长贵。被执行人长春市信义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关区申请执行人李长兴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信义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信义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长兴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信义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大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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