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盛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斌,初中文化,甘肃省酒泉市人。1999年11月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20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8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元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17时许,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南苑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肃州区时代购物中心负一楼超市电梯口,将正在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盛斌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毛重0.10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收缴毒品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净重0.08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盛斌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又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桂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晶晶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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